律师助理(商标)
Janet Strath博士
伦敦
行业领域:
执业领域:
语言能力:
学历背景:
- 伦敦大学玛丽王后学院 知识产权法管理理学硕士学位
- 利兹大学生物化学博士学位
- 利兹大学生物化学理学荣誉学士学位
概览:
Janet以生物化学专业一等荣誉学士学位毕业,随后获得生物技术与生物科学研究委员会(BBSRC)博士培养项目奖学金资助,顺利完成博士阶段研究并取得学位。
她还持有城市行业协会应用生物化学特许会员资格,该资格是其在理学学士学位课程期间,通过在先正达公司完成一年行业实习后获得的。
博士研究期间,Janet专注于致癌腺病毒与非致癌腺病毒转化细胞后的基因表达差异研究,并识别出可用于深入探究相关生化机制的靶点。同时,她还修读了知识产权与专利相关的入门课程模块。
之后,Janet投身科学教育工作,且完成了知识产权法管理硕士学位课程学习。该课程包含专业进阶方向,使她有机会参加额外两门考试(英国特许商标律师协会商标法考试、英国特许专利律师协会专利法考试),进而获得知识产权法研究生证书。此外,她因参加第十四届欧洲知识产权学院网络(EIPIN)会议,获颁该会议荣誉文凭。此次会议在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斯特拉斯堡欧洲人权法院及阿尔萨斯人文科学跨校研究院(MISHA)联合举办,期间她与来自马斯特里赫特大学、阿利坎特大学及斯特拉斯堡大学的国际学生组成团队,共同完成了一份关于人权与知识产权法关系的研究报告。
作为商标律师助理,Janet曾任职于国际律所的知识产权部门,并在一家法律咨询公司担任实习生,期间不断积累商标、著作权、外观设计及专利法相关专业知识,拓宽了在知识产权问题的批判性分析、探讨与辩论方面的实践经验。她善于沟通表达观点,独自及联合撰写发表了多篇学术著作,涵盖法律动态领域论文、科研论文及博士学位论文。
2018 年,Janet通过英国特许商标律师协会(CITMA)律师助理课程考试,目前为该协会的律师助理会员。
学术著作:
福克斯 A.、斯特拉斯 J.(2017).《上诉法院审理奇巧巧克力案,政策塑造法律走向》,《知识产权法与实务期刊》(待刊)[出版社摘要]
克罗斯 J.、斯特拉斯 J.(2017).《Unwired Planet v Huawei: The FRAND Injunction》,《计算机与电信法评论》,第 23 卷第 7 期,第 178-180 页(待刊)
斯特拉斯 J.、福克斯 A.(2017).《英国皇家铸币厂 “主权” 商标申请未获支持,错失金牌》,《知识产权法与实务期刊》,第 12 卷第 7 期,第 541-543 页
昆斯特 M.、斯特拉斯 J.(2017).《“富士胶片声明” 重创修美乐专利权利》,《欧洲知识产权评论》,第 39 卷第 8 期,第 518-524 页
克罗斯 J.、斯特拉斯 J.(2017).《公平、合理且无歧视(FRAND)条款:法院能否设定 FRAND 费率?》,《计算机与电信法评论》,第 23 卷第 5 期,第 112-115 页
福克斯 A.、韦伯斯特 M.、斯特拉斯 J.(2017).《商标家族策略未能挽救苹果,iWatch 商标申请遭拒》,《计算机与电信法评论》,第 23 卷第 5 期,第 120-122 页
汤普森 C.、斯特拉斯 J.(2017).《上诉法院维持Lyrica相关判决》,《知识产权法与实务期刊》,第 12 卷第 3 期,第 158-160 页
斯特拉斯 J.、雷文斯克罗夫特 L.(2017).《关键词竞价致投标人陷入困境,“诚实同时使用” 是否为无懈可击的抗辩理由?》,《计算机与电信法评论》,第 23 卷第 2 期,第 44-47 页
哈钦森 A.、斯特拉斯 J.(2017).《公知常识与合理性的重要性:Idenix Pharmaceuticals Inc v Gilead Sciences Inc》,《欧洲知识产权评论》,第 39 卷第 3 期,第 185-190 页
斯特拉斯 J.(2017).《英国专利法院确认:即使根据现有技术开展临床试验是显而易见的,给药方案仍可能具备创造性》,《欧洲知识产权评论》,第 39 卷第 1 期,第 49-53 页
哈钦森 A.、斯特拉斯 J.(2016).《因显而易见性撤销库比斯特公司专利:是否严格针对同一发明?》,《欧洲知识产权评论》,第 38 卷第 10 期,第 638-644 页
希尼 M.、斯特拉斯 J.(2016).《公平竞争:三星取得部分胜诉》,《计算机与电信法评论》,第 22 卷第 6 期,第 144-146 页
希尼 M.、斯特拉斯 J.(2016).《权利穷竭的困惑:Unwired Planet and Huawei and Samsung》,《计算机与电信法评论》,第 22 卷第 4 期,第 94-97 页
希尼 M.、斯特拉斯 J.(2016).《午夜时分:现有技术的 “崩塌” 时刻》,《计算机与电信法评论》,第 22 卷第 3 期,第 76-78 页
斯特拉斯 J.(2015).《Rovi v Virgin:一份值得尝试的 “惊喜礼盒“》,《娱乐法评论》,第 26 卷第 8 期,第 302-305 页
斯特拉斯 J.(2015).《技术上不具备可专利性:发明未比软件本身带来更多创新》,《计算机与电信法评论》,第 21 卷第 2 期,第 21-23 页
斯特拉斯 J.(2015).《飞利浦诉任天堂案:难以调和的分歧导致 Wii 游戏机陷入困境》,《娱乐法评论》,第 26 卷第 1 期,第 25-29 页
斯特拉斯 J.(2014).《智能手机专利战:欧盟委员会对摩托罗拉与三星强制执行标准必要专利作出反垄断裁决》,《计算机与电信法评论》,第 20 卷第 5 期,第 127-129 页
斯特拉斯 J.、哈里斯 P.(2014).《什么构成事实董事?》,《知识产权法与实务期刊》,第 9 卷第 6 期,第 447-448 页
斯特拉斯 J.、哈里斯 P.(2014).《法院对欧洲专利局授权程序决定无一般审查权》,《知识产权法与实务期刊》,第 9 卷第 5 期,第 349-351 页
哈里斯 P.、斯特拉斯 J.(2014).《HTC 诉诺基亚案:英美权利穷竭 / 首次销售原则简要对比》,《欧洲知识产权评论》,第 36 卷第 4 期,第 266-271 页
斯特拉斯 J.(2014).《卡通网络 “BOOMERANG” 商标因易混淆遭欧盟普通法院驳回》,《娱乐法评论》,第 25 卷第 1 期,第 24-26 页
斯特拉斯 J.(2013).《不具备可专利性主题:Lantana Ltd v Comptroller-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and Trade Marks》,《计算机与电信法评论》,第 19 卷第 8 期,第 223-225 页
赫瑟林顿 L.、斯特拉斯 J.(2013).《勿用谷歌关键词广告推广:Interflora Inc v Marks & Spencer Plc》,《计算机与电信法评论》,第 5 期,第 25-28 页
斯特拉斯 J.(2013).《AETN v Discovery —— 大胆主张是否成为历史?》,《娱乐法评论》,第 24 卷第 3 期,第 98-100 页
斯特拉斯 J.、乔治波洛斯 L.J.、凯勒姆 P.、布莱尔 G.E.(2009).《5 型腺病毒与 12 型腺病毒转化后差异表达基因的鉴定》,《BMC 基因组学》,第 10 卷:67 页
斯特拉斯 J.、布莱尔 G.E.(2006).《腺病毒对免疫监视、细胞凋亡及生长调控通路的破坏:肿瘤发生的模型》,《匈牙利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学报》,第 53 卷第 2 期,第 145-169 页